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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台州市xx医院有限公司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案
时间:2019-09-16 09:36 来源:台州人防网 作者:台州市人防办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和区人防办人员联合巡查至椒江xx路xx大楼人防地下室时,发现该人防地下室上安装了医疗废水处理设备,设备长8.7米、宽3.1米,面积26.97平方米;人防地下室墙体有三处地方挖洞设置pvc排水管道。经查,现xx大楼已由台州市xxxx医院有限公司承租,台州市xxxx医院有限公司为处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故在xx大楼人防地下室安装医疗废水处理设备,同时为了将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在墙体上挖洞穿管。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向台州市xxxx医院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018年8月15日前清理杂物及物资,拆除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将人防地下室恢复原状,办理平时利用登记手续。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立案并查处。

  二、法理简析

  本案的立案理由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本案中台州市xxxx医院有限公司在椒江区xx路xx大楼人防地下室安装了医疗废污水处理设备,并为设置pvc排水管道在墙体的三处地方进行挖洞。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据可明确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院有限公司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挖洞以及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因此该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行政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在本案中,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从轻处罚的理由:台州市xxxx医院有限公司态度端正,在接到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非常重视,并着手组织整改,于2018年9月7日与浙江xx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于9月13日已将全部设施拆除完毕,完成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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