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4 | 330280019000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及其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三)防护、消防、防水、防汛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四)室内空气质量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六)与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一致,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有一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有二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至1万5千元罚款。 |
有三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5千元至2万元罚款。 |
有四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至2万5千元罚款。 |
有五项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5千元至3万元罚款。 |
注:工程内有一项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点位的,可根据数量酌情处罚,但不得超过处罚上限。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5 | 330280017001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6 | 330280017002 |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以下的罚款。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7 | 330280017003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已设计或指定但没有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已实施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
已实施且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
已实施且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8 | 330280016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警告、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可对个人处1千元 (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 (逾期天数-1)×5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9 | 330280014000 |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警告、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有一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有二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有三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有四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有五处以上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0 | 330280013000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因城镇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少于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并不低于原防护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无法按照规定要求补建的,应当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 | 警告、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1 | 330280011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2万元至3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至4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2 | 330280010000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6%的罚款。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至17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至8.4%的罚款。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7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至10%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3 | 330280008000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警告、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4 | 330280005000 |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千元 (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千元。 |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5 | 330280006000 | 对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改造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警告、罚款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行业监管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