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有效破解结建人防工程维管难题,国家人防办于2017年赋予浙江全国唯一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经过近5年的试点,今年3月,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6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全省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及政策保障。7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我市于2019年在三门县率先推进改革试点,玉环市、黄岩区、温岭市、椒江区相继跟进,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台州改革经验,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二、主要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
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
三、制定出台《实施方案》的意义有哪些?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制订出台《实施方案》是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指导和规范全市改革试点,为全市乃至全省创造经验。二是有利于保证人防工程战备功能,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战转换责任、经费、监管难以落地等突出问题。三是有利于探索形成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开发、监管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构建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互连互通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四是有利于盘活用好人防工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公益属性,提升服务经济、社会、民生等中心大局工作的能力水平。
四、《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任务要求?
本实施方案从2023年2月1日起在全市域实施。具体要落实八方面工作任务:一是明确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在设置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应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需无偿移交给市、县(市、区)政府及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是明确人防规划要求,市、县两级要将人防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把人防控制指标、配置标准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三是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验收、移交要求。四是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投向,优化人防工程结构布局。五是明确产权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六是规范人防资产经营管理,对租赁、抵押、转让、融资、使用收益权等经营行为作出规定。七是落实协同监管机制,明确由人防、审计、国资等部门联合加强监管。八是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改革前既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和确权登记工作,打造数字化应用体系,为全市乃至全省创造经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813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