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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案
时间:2019-12-24 11:17 来源:台州人防网 作者:台州市人防办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xx小区防空地下室时,发现该小区地下室人防工程被杂物侵占。经调查,该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为xx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xx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被处罚人也签收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10月19日前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垃圾进行清理,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解读】

  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予行政处罚。人防工程不是自家“后院”,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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